本报讯(记者陈君通讯员甄红、温铁成)一居民与精神病邻居换房,10年后被精神病人亲属发现,将其告上了法庭。法院经过一审、二审判决该换房行为无效。近日,双方重归故居。
据精神病人的姐姐介绍,患者一人住在8.2平方米的北房中,不让家里人去,说谁去杀谁,家里人给他送钱都约在外面,像地下党接头。后来,他住进精神病院,1999年5月出院,病好转,偶而聊天时听他说:“邻居老肖为什么还不跟我换回房来?”其母、姐细问才知道,1989年,邻居老肖用承租的5.5平方米的一间西房换了他承租的8.2平米的北房,当时说好,老肖单位分房后就搬走,房再换回来,为此老肖给了他50元。患者的姐姐追问老肖,得到的答复是:我们已经办了换房手续,住了10年,不能换回。
合法权利被侵害后,患者老母以代理人的身份、其姐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宣武区法院,要求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,将房换回。
老肖在法庭上辩解:我不知他有精神病,当时他主动与我换房,我给了他2000元补偿费。但未提供给付2000元的证据。
宣武法院认定,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,故判决换回各自的住房。宣判后,老肖以处理不当为由提出了上诉,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维持原判。